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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转]财政部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(2)

时间:2015-04-28 22:55来源:转发 作者:秩名 点击:
(一)软件生产企业 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所退还的税款, 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 ,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, 不予征收企业

 

  (一)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,由企业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,不作为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,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

  (二)我国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,自获利年度起,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,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

  (三)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,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,减按10%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

  (四)软件生产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,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。

  (五)企事业单位 (责任编辑:良泰科技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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