移动办公 - 从良泰开始!

四川良泰软件有限公司

数字化实验室管理系统
当前位置: 主页 > 服务支持 >

[转]财政部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(5)

时间:2015-04-28 22:55来源:转发 作者:秩名 点击:
40 %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。再投资不满 5 年撤出该项投资的,追缴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,自 2008 年 1 月 1 日起至 2010 年底
40%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。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该项投资的,追缴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,自200811日起至2010年底,对国内外经济组织作为投资者,以其在境内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,作为资本投资于西部地区开办集成电路生产企业、封装企业或软件产品生产企业,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,按80%的比例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。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该项投资的,追缴已退的企业所得税税款。

 

  二、关于鼓励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优惠政策(略)

(责任编辑:良泰科技)
顶一下
(0)
0%
踩一下
(0)
0%
------分隔线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-
尚未注册畅言帐号,请到后台注册
HVI实验室移动平台管理软件