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[转]财政部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(4)

时间:2015-04-28 22:55来源:转发 作者:秩名 点击:
,其中,经营期在 15 年以上的,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,第一年至第五年 免征 企业所得税,第六年至第十年 减半 征收企业所得税。 (九)对生产线宽小于
,其中,经营期在15年以上的,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,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,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。

  (九)对生产线宽小于0.8微米(含)集成电路产品的生产企业,经认定后,自获利年度起,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,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。

  已经享受自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“两免三减半”政策的企业,不再重复执行本条规定。

  (十)自200811日起至2010年底,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、封装企业的投资者以其取得的缴纳企业所得税后的利润,直接投资于本企业增加注册资本,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集成电路生产企业、封装企业,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, (责任编辑:良泰科技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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